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就银行保险行业12条对外开放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日讯 (记者 彭江)5月1日,银保监会宣布近期拟推出12条对外开放新措施。针对市场关切,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对银行保险行业12条对外开放新措施进行了具体解读。
问:本轮新开放措施主要涵盖哪些内容,预计将为外资银行业和保险业发展带来哪些影响?
(1)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2)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5)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满足30年经营年限、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
(6)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
(7)鼓励和支持境外金融机构与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开展股权、业务和技术等各类合作;
(9)允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参照中资保险集团公司资质要求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
(10)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放宽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方面的准入政策;
(11)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上述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外商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活力。比如,取消相关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可以自由选择参股、合资或独资等方式在华经营,进一步促进中资和外资实行公平竞争。再如,取消总资产等机构准入的数量型准入要求,更多运用审慎性条件综合评估申请人资质,可以吸引更多具备专业特色的优质外资机构进入,有助于进一步丰富金融市场主体,改善金融服务供给。此外,我们还提出了拓宽外资商业存在和扩大外资业务范围等措施,这些措施都将进一步扩大外资机构在华经营的空间,提升其经营便利度。
我们相信,本轮对外开放新措施将显著提高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开放度和市场化程度,提升外资机构在华长期发展的愿望和信心。
问:本轮开放措施发布后,细化的政策法规将何时出台?如何与上一轮开放措施的政策法规相衔接?
肖远企:上一轮开放措施涉及法规修订的,银保监会已按程序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上报国务院,两个条例的细则也已经修改完成,拟于近期发布施行。本轮开放措施发布后,我们将适时启动新一轮修法工作,推动措施落地。
问:去年曾宣布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请问今年第1条措施与去年相比有何变化?
肖远企: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上述《决定》发布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入股大型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均无持股比例限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入股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对于部分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放宽比例。
为贯彻落实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精神,下一步将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入股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银保监会将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进一步强化对商业银行股东的穿透式监管,从股东资质、资金来源、资本分红以及关联交易等多个维度,加强对商业银行股东的识别和审查,规范股东行为,坚决遏制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当控制银行、违规套取或占用银行资源等行为,保障商业银行稳健运行,维护存款人及其他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问: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肖远企:这一措施旨在吸引更多经营稳健、具有自身特色的外国银行来华经营,发挥外资银行的专业优势,作为我国银行业的有益补充,提升我国银行机构多元化程度。取消资产规模限制将为规模较小但自身经营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国银行来华设立机构提供可能性,这并不意味着银保监会的监管标准降低,而是更加注重外国银行自身业务经营能力、质量和效益。随着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银保监会将从审慎性角度,继续加强对拟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经营业绩、资产质量、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考量,在进一步做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同时,把好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问: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肖远企:这一措施旨在吸引更多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业,加强国际经验交流互鉴,实现信托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国际化发展视野。信托业经过40年来的发展积累,自身管理能力与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和加强。放宽该数量型限制门槛要求,有利于监管部门进一步聚焦合规性、审慎性监管规定,体现“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
为推动最新开放政策有效落地,银保监会将修订《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并加强后续风险防范工作,以加强风险监管为重点,不断完善监管框架和措施手段,做到风险早识别、早监测、早预警、早处置,维护信托业稳健运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肖远企:这一措施旨在为外资保险公司优化股东结构、实现优势互补提供可能性。根据现行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境外股东应为保险公司。境外的非保险金融机构属于持牌机构,受到境外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允许符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机构持股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和资金来源。入股后,外资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仍应为保险公司,保证其专业经验优势。
问:为什么要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满足30年经营年限、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
肖远企:截至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引进了6家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其中,2018年全球保险经纪公司排名前三位的美国达信(Marsh)、美国怡安(Aon)和英国韦莱(Willis)均已进入中国,在中国保险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上述措施将有利于鼓励和引导后发优势显著的优质外资保险经纪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有利于我国在保险经纪领域加深与国际先进同行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机构在全球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激发市场活力。
银保监会将在保险经纪业务准入中重点关注股东资质情况、风险评估状况、资金自有真实合法情况以及商业模式是否可行等审慎性要素指标。
问:“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对外资银行有什么利好?
肖远企:随着在华外资银行发展和公司治理的不断加强,其通过股权多元化、引入本地战略合作伙伴、增加资本补充来源、深耕本地市场的需求日渐增强。实施上述措施将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选择中方合作伙伴的范围,促进中外资股东的进一步融合和资源互补,促进在华外资银行本地化发展。银保监会将继续加强对商业银行股东的准入审核和穿透管理,把好准入关口。
问:如何理解“鼓励和支持境外金融机构与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开展股权、业务和技术等各类合作”?
肖远企:近年来,为支持金融业多元化发展,银保监会有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保险业,支持民营银行常态化发展。目前,银保监会已批准设立17家民营银行,但这只是名称为“民营银行”的小口径。实质上,由民间资本控股的银行保险机构数量已超过一半。其中,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和保险公司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分别达到43%、56%、83%和49%。五家境内外上市的大型商业银行社会资本持股比例平均也达到30%,有的还超过40%。另外,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村镇银行中,大部分均已是民间资本控股。事实上,国内金融业目前对民间资本已高度开放,不存在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问题。
我们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保险业,优化金融机构体系,提高金融服务质效,激发金融市场活力。
肖远企:这一措施旨在鼓励更多优质外国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现行规定只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来华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许多外国保险集团公司虽然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但旗下子公司皆为保险类机构,在保险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按照以往规定,这些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只能通过旗下子公司申请来华设立保险公司,放开后,其将可来华直接设立保险类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等。银保监会将通过审慎性要求控制相关风险。
问:如何理解“允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参照中资保险集团公司资质要求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
肖远企:2018年11月,银保监会积极落实对外开放承诺,批准筹建中国首家外资保险控股公司,市场反应积极。今后中国可能出现更多外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但是,目前对于境内的外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尚无明确规定。以上措施的目的是允许境内已经设立的外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参照中资保险集团公司的资质要求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
问:为什么要“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放宽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方面的准入政策”?
肖远企:这一措施旨在更好地吸收借鉴外资金融机构相对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和成熟的业务模式,扩大消费金融公司引入优质股东的选择范围。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放宽相关准入政策有利于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消费金融领域的专业优势,促进消费金融行业稳健发展,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拉动作用。银保监会正在抓紧修订市场准入相关制度。
问:上一轮开放措施已经取消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等待期,本次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与上一轮开放措施的关系是什么?
肖远企:上一轮开放措施已经取消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等待期,允许其在申请开业的同时,同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但仍保留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审批。为进一步优化外资营商环境,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此次将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包括对公和零售业务)审批,允许其开业时即可同步开展本外币业务(包括外资法人银行可直接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该措施将为在华新设的外资银行展业提供便利,使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外资银行一开业即可全面提供本外币服务。
肖远企:这一措施也可使外资银行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宽,提升服务能力,为外资银行在华经营提供便利。